王某,男,48岁。于2018年2月19日因为“甲状腺占位”入住徐州某医院,2月22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改良根治术”,术后病理显示原告甲状腺左叶为乳头状癌,甲状腺右叶为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2月28日甲状旁腺检验显示原告甲状旁腺完全损害,患者于3月7日出院。患者出院后在南京各大医院就诊,目前患者甲状旁腺严重受损,低钙血症明显,需要大量补钙才能维持生存。
诉讼鉴定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律师胡小栋律师全程代理。金金陵司法鉴定所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是患者甲状旁腺受损的次要因素,患者构成四级伤残。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81540元。判决书文号:(2018)苏0106民初8185号
律师观点
一、医方手术动作粗暴,损伤甲状旁腺。
二、手术切除右侧甲状腺,完全没有必要。医方任意扩大切除范围,具有明显过错
三、手术未按照术中快速病理结果,决定手术范围,
四、术中止血不确切,术后有大量引流血液,未及时检查
五、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