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女,于2016年7月30日因胎膜早破入住宿迁市洋河医院,当日下午剖宫产术产下一健康女婴,但产妇随后发生大出血,洋河医院予以子宫切除术,产妇2016年8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G1P1孕39+5周已产LOA 宫缩乏力 产后出血 巨大儿 轻度子痫前期 胎膜早破 子宫次全切除术后”。
鉴定诉讼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律师胡小栋律师全程代理。南京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患者构成八级伤残,医方的过错是患者后果的主要因素。
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226934元。判决书文号:(2017)苏0115民初9900号
律师核心观点
一、产妇剖宫产后大出血,洋河医院没有采取手术止血的措施,就切除子宫,具有过错。
二、洋河医院术前未充分备血。
本病例中,产妇7月30日04:07因胎膜早破入院,从16:27-17:30进行了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7:30-19:42行宫腔纱条填塞术及子宫次全切除术,在术前小结中,没有进行术中配血,可见,医方对于产妇术中发生产后出血没有任何意识。
更惊人的是,在剖宫产术过程中产妇已经失血1000ml,宫腔纱条填塞过程中,产妇再次失血1000ml 。整个过程中,医方没有备血,医院也没有储存血量。在手术过程中,医方人员和患者家属驱车到宿迁中心血站购血。从《宿迁市中心血站出库单》上看,血液出库时间在7月30日18:29,这表明手术正紧锣密鼓进行中,产妇处于失血性休克过程中,医方还是在血站取血路上。医方在术前没有充分备血,具有重大过错,这也是医方没有时间完成其他手术止血的重要原因。
三、洋河医院病历不符合事实
四、洋河医院进行虚假告知
五、医方的过错与产妇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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