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女,45岁。2016年12月31日因右前臂外伤到常州金林骨科医院(下称医方)住院就诊。当天医方予以“右前臂清创+试行断臂再植术”,患者有糖尿病病情,医方术后予以来得时控制血糖。但患者术后多次空腹血糖均在16-24mmol/L之间,餐后2小时血糖和随机血糖也远高于正常值。对于患者的高血糖,医方除了加大来得时的用量外,没有其他措施。
患者术后血运良好,皮温及张力正常,但手术部位有愈合不良并有皮肤坏死情况。医方迟至1月5日才予清创措施。患者术口坏死,为了避免危及生命,患者于2017年1月5日行“右前臂扩创+截肢术”。患者于2017年1月6日转院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最终于2017年2月7日出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结合使用长效和短效胰岛素及降糖药,很快就将患者血糖控制到正常水平。目前原告的损害后果表现为右臂缺失。
鉴定诉讼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律师胡小栋律师代理。常州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是患者目前手臂截肢的次要因素。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74723元。判决书文号:(2018)苏0404民初1647号
律师核心观点
一、医方未及早使用诺和锐胰岛素笔(短效胰岛素)控制患者急性应激期间的高血糖情况,具有过错。
二、医方未及早请内分泌科专家会诊,或建议患者术后及早转院,具有过错。
三、医方未及早对患者术口进行清创
四、医方对于高血糖的危害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五、关于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是患者截肢后果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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