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已故),56岁,2013年5月13日因“咽部异物感三月余”入住常熟市中医院(下称被告),入院诊断为“增生性咽喉炎 会厌炎”。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行“咽部等离子射频消融术”。5月17日的病理报告显示“咽部粘膜慢性炎,鳞状上皮中—重度不典型增生”。5月18日的CT检查报告单显示“左侧梨状窝软组织肿胀”。患者于5月19日出院。出院后患者咽部红肿痛不适,曾十余次去被告医院耳鼻喉门诊,但被告医院未记载病历,也没有进行肿瘤排查。患者2013年7月26日因“咽痛一月余”再次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查纤维喉镜件下咽糜烂增生。患者于7月31日出院,转往上海长海医院和上海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治疗效果不佳。患者最终于2015年7月9日在家去世,死因是“下咽癌”。
诉讼鉴定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律师胡小栋律师代理。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是患者癌症漏诊的轻微因素。常熟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21%的责任,共计赔偿203267元。原告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本案由于案件外的因素,致使医院责任偏轻。判决书文号:(2015)熟民初字00993号、
代理律师观点
一、2013年5月17日病理报告显示“咽部粘膜慢性炎,鳞状上皮中—重度不典型增生”。5月18日CT检查报告单显示“左侧梨状窝软组织肿胀”。医方漏诊下咽癌癌前病变。
二、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
三、患者2013年5月19日第一次出院至2013年7月26日第二次住院期间,多次到医方耳鼻喉科复诊,医方未进一步检查排除恶性肿瘤可能。
四、患者历次门诊,医方均没有书写病历。
五、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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