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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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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瘘,医院赔偿290000元
 

  王某(已故),70岁,2017年10月28日到无锡市人民医院(下称无锡医院)住院就诊,入院诊断是“食管恶性肿瘤、腹腔交界恶性肿瘤”。11月4日进行了“食管癌根治术+腹腔肿瘤切除术”。术后患者腹腔引流剧增,11月6日凌晨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在空肠造瘘管旁有大量肠液溢出。随后患者出现腹腔感染、切口液化、发热等一系列病情恶化的症状体征。术后病理显示患者食管癌未有淋巴结转移,腹腔肿瘤为“间质瘤”。

  患者于2017年11月15日转到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就诊治疗。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11月17日造影明确患者支气管瘘,11月24日胃镜检查明确患者食管-胃吻合口脱落3/4周,纵膈内感染严重,患者病情持续恶化。11月26日在南京军区总医院医生的建议下,患者放弃治疗。随后不久,患者死亡。

诉讼鉴定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胡小栋律师代理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认定无锡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是患者肠瘘发生并最终因为广泛感染死亡的次要因素,尚未达到同等责任地步。经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290000元。调解书文号:2018)苏0102民初1593号

律师核心观点

  无锡医院的过错主要体现在:

  1、 术中未放置胃管,具有过错

  2、 二次剖腹探查修补空肠造口管旁瘘未请普外科会诊,手术方式欠妥

  3、 拔除纵膈引流管前评估欠充分

  代理律师的观点得到了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全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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