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化名)因“孕41周+1 ”于2015年6月29日入住南通某医院。2015年7月2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一活男婴(即王某之子)。娩出后,患儿精神萎。7月4日患儿发热,当天检出患儿黄疸值高。7月5日,7月6日患儿持续发热,该院未予以特殊检查治疗。7月7日早,该院将患儿转往南通瑞慈医院。南通瑞慈医院的入院诊断是“1、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2、新生儿败血症3、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4、中枢性呼吸衰竭5、新生儿肺炎6、低钠血症”。入院即下病危通知书。入院后,南通瑞慈医院予对症支持治疗,但患儿病情持续恶化,于7月17日死亡。
诉讼鉴定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律师胡小栋律师全程代理。南通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认为被告过错明显重大,是患儿死亡的主要因素。被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认为被告过错是患儿死亡的主要因素。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98311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书文号:(2015)开民初字第01005号、(2017)苏06民终2453号
律师核心观点
一, 被告对患儿出生后经皮胆红素持续升高,且产后48小时内体温升高,黄疸等情况重视不够,未行血常规。CRP等基本检查,以致未能及早发现感染而转院,具有过错。
二, 患儿黄疸,医方予以口服苯巴比妥降黄,处理不当。
三, 被告的过错与患儿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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