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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窘迫死亡,医院赔偿36万
 

      胎儿窘迫死亡,医院赔偿36万

诊疗概要

      万红娟(化名),女,28岁,因“G4P1孕39+6周待产LOA,胎膜早破”于2014年1月21日6:00急诊入住淮安市某乡镇医院(下称医方),入院后的动态心电监护表明胎儿缺氧。医方直到9:50行剖宫产术,术中诊断:“1,胎儿宫内窘迫,2,G4P1孕39+6周待产LOA,3,疤痕子宫4,胎膜早破,5,新生儿窒息(重度)6,巨大儿,7新生儿死亡”。新生儿Apgar评分1分钟3分钟,5分钟5分,10分钟3分,20分钟1分,10:30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是宫内窘迫和新生儿窒息。

         鉴定及诉讼结果

      本案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医疗事故律师胡小栋律师代理。淮安市医学会认定医方的过错是导致患儿窒息死亡的直接因素,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调解,最终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36万元。

 

医事法学评析

     一、患儿宫内窘迫,医方未及时剖宫产;

     依据规范,“急性胎儿窘迫应采取果断措施,改善胎儿缺氧状态。尽快终止妊娠,对于宫口未开全的,应立即行剖宫产,指征有:1,胎心率<120bpm或>180bpm,伴羊水污染ⅱ度,2,羊水污染ⅲ度,伴羊水过少……(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7版《妇产科学》第136页)”。患者产科入院记录中即已记载“胎儿宫内窘迫?”,在动态心电监护上,胎儿胎心大部分时间都低于120bpm,并多次低于100 bpm(见动态心电监护图),手术记录“羊水量100ml,ⅲ度,伴有胎粪颗粒”可见,胎儿宫内窘迫严重,医方应采取果断措施终止妊娠。医方拖延三个多小时,直到当日09:50才予手术,致患儿缺氧而死。

       二、患者羊水过少,医方未及时剖宫产手术。

     依据规范,“妊娠晚期羊水量少于300ml者称为羊水过少。羊水过少合并正常胎儿,若妊娠已足月,应终止妊娠。合并胎盘功能不良、胎儿窘迫或破膜时羊水少且胎粪严重污染,估计短时间不能结束分娩,应行剖宫产术,能显著降低围生儿死亡率(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第7版第128、129页)。”患者入院时立即进行的“彩超检查报告单”超声所见“羊水透声差,指数46mm”,超声提示“羊水过少”。胎儿已足月,一切产检正常,宫内窘迫明显且羊水过少明确,孕产妇短时间内不能结束分娩,医方经立即行剖宫产术。

      三、患者胎膜早破,医方未医嘱静卧

     依据规范,“胎膜早破,孕35周前无感染症状,可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安静卧床,孕35周后头位破膜者未临产,无感染症状,可等待自然临床(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第188页)”。患者因“阴道流水二小时”入院,入院诊断即为胎膜早破,医方未安排患者安静卧床,相反,要求患者活动太多,加剧了羊水丢失加剧了胎儿窘迫。

      四、患者疤痕子宫,医方未及时行剖宫产术。

     患者G4P1孕39+6周待产LOA入院,产科入院记录中既往史一栏明确记载产妇在2008年4月在该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高危因素记录一栏明确记载疤痕子宫是高危因素。

疤痕子宫表明产妇软产道异常,当出现胎儿宫内窘迫症状时,医方应尽早及时行剖宫产术。

      五、患儿是巨大儿,医方术前估计严重错误,未及时行剖宫产术。

    “手术记录”记录”患儿体重4200g”,但产前入院记录“宫高32cm, 腹围104cm 估计胎儿大小 3500g”,医方胎儿体重估计严重错误,患儿实为足月巨大儿,医方应及时行剖宫产术。

      六、医方的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患儿死于宫内窘迫和新生儿窒息。患儿的产前检查表明胎儿正常,并无缺陷。产妇因“G4P1孕39+6周待产LOA,胎膜早破”于1月21日6:00急诊入院时有诸多高危因素:胎儿宫内窘迫、疤痕子宫、羊水过少、胎膜早破,所以产妇入院时就具备剖宫产术指证,医方应立即行剖宫产术。 医方无故拖延三个多小时,直到09:50才行剖宫产术,致使新生儿缺氧过久,窒息死亡。医方的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七、淮安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予以支持。

     淮安市医学会鉴定组专家认定“该孕妇入院时已存在剖宫产手术指证,但医方至当日9时50分方行剖宫产术,手术未能及时进行,违反诊疗,存在过错,与该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专家意见是“医方过错医疗行为与孙道飞之子重度窒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因素”。淮安市医学会对本病例的分析意见科学公正,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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