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105194034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医疗诉讼

联系我们

手机:15105194034
联系人:胡小栋律师
邮箱:15105194034@163.com
邮编:20054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南苑大厦10楼
执业机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医疗诉讼 您所处的位置:首页 > 医疗诉讼



知情同意书不能绝对免责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签署手术同意书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患方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形式。其主要意义是在于从形式上满足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而患方在同意书上签字,仅表明患方知晓了医疗风险和医疗措施,并不表示患方同意免除医方的任何赔偿责任。

所以,这种免责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只有在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的前提下,还是发生了同意书中的提示的损害后果,才能免除医方的相应责任。

 

首 页 丨  律师介绍 丨  医疗诉讼 丨  医疗鉴定 丨  典型案例 丨  法律法规 丨  医药专利 丨  关于我们 丨  在线留言
版权所有:南京医疗纠纷律师网 首席律师:胡小栋 手机:15105194034 总机:025-84227811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南苑大厦10楼(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6022054号-1